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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农业保险体系加拿大作为联邦制国家,其农业保险始于20世纪20年代,首先由私人保险公司进行尝试,但以失败而告终。1959年,经过长达30年的对农作物保险的可行性研究,加拿大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立法 – Crop Insurance Act (CIA)。这个法案并不是一个专门的保险法,而只是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制度框架作出了规定,各省可根据本省的立法和规划,自行设计保险计划。1960年,孟尼托巴省第一个实施了农业保险计划,到1975年,加拿大的10个省都开展了农业保险计划。 加拿大农业保险的目标和原则: 加拿大农作物保险计划的目标是:在可靠的保险精算基础上,为农民因不可控制的自然风险造成的农作物损失提供保险保障。同时,开展农作物保险的5项原则:
各方职责: 根据立法,联邦政府职责有:
地方政府负责开展和管理农作物保险计划,主要职责包括:
农业保险的费用支出: 加拿大的农业保险是由各个省的农作物保险公司来运营的。这些农作物保险公司是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,目标是提供低成本、高质量的农业保险服务。作为非政府组织,农作物保险公司高效地运转着,但它们的目标不是盈利。而且,每个省的农业保险公司都与加拿大联邦政府(农业部代表联邦政府)签订协议。农业保险的保费一部分由农场主支付,一部分由政府补贴。 加拿大农业收入稳定计划: 除了农作物保险以外,加拿大还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了农业收入稳定计划,目的在于向农场主提供整体经营风险的管理工具,避免农场主因价格、支出和产量的变化而收入下降,从而稳定农场主的收入。计划重点在于维护农场主农场经营的稳定性,使政府补贴行为对农场主农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最小化,以降低世贸组织框架下的贸易风险。 |